劳 务 派 遣 协 议
朗嘉派遣[B ] 号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南京朗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秀琴
单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经营地 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288号B1座
劳动保障证号 10008026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66738707-1 联系电话 84293887,66860387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兴中门分理处 账号
乙方(实际用工单位)全称
单 位 类 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实 际 经 营 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方式及电话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与甲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乙方继续使用派遣员工的,双方订立书面续订协议。
二、派遣岗位、人数和期限:
乙方需要接受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和人员数量如下:
岗位, 人数,工作的内容 ,工作地点为乙方经营地。
岗位, 人数,工作的内容 ,工作地点为乙方经营地。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员工在乙方实行(□标准 □综合计算 □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2、休息、休假:按国家和乙方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
1、乙方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确定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和福利待遇。
2、甲方与乙方商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工资发放由乙方发放,如员工因工资、薪金、福利待遇等引起的纠纷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
(1)员工实行月薪制,每月为 元,具体办法按照乙方 规定执行。
(2)员工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员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 元;绩效奖金考核发放办法根据乙方 规定执行。绩效奖金由乙方直接发放。
(3)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乙方 的 规定执行,定额单价为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4、员工在乙方连续工作的,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员工实行工资调整。
五、社会保险
1、员工的社会保险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代扣。
2、社会保险的补缴、转移、中止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处理,必要时乙方予以配合。
3、派遣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由甲方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4、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一般由甲方予以处理,乙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乙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遵守国家和乙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
2、乙方安排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负责定期为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按每月 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岗位津贴(补贴)。
3、乙方及其管理人员负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乙方负责及时救治、保障员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甲方应按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的连带义务,其中涉及医疗补助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按照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员工按约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留用的,员工的劳动关系由甲方商调至乙方;乙方不留用的,员工由甲方另行安排。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对员工义务,或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员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乙方承担对员工的义务。
4、员工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乙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乙方有权退回甲方,由甲方按规定处理;员工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乙方需退回的,应与甲方协商妥善处理办法。
5、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间,乙方不得退回甲方,派遣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6、甲方因乙方退回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乙方承担对员工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7、劳动合同到期,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征询乙方是否继续使用。乙方继续使用的,由甲方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继续使用的,由甲方另行安排员工或者办理终解手续。
八、本协议履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协议。
2、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应当在妥善处理好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双方或一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九、劳务费用结算:
1、劳务费用的构成:社会保险费用和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2、费用结算标准:
(1)劳务工工资费用由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及应发放的员工的工资总额按时足额发放给员工。
(2)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给甲方。
(3)甲方根据派遣员工人数按照每人每月 元的标准或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的 %向乙方收取劳务派遣服务费。
3、乙方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按时足额将次月社会保险费用和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划付到甲方帐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清单。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4、甲乙双方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相关部门收取工本费、备案费、鉴证费、档案保管费、户籍挂靠费等行政事业收费的,除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费用外,由乙方承担。
十、 其他约定
1、派遣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列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员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合同关系和社保关系的,由甲方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不需重新建立社保关系。因此出现工伤事故的,工伤费用由乙方全额支付。
3、如果发生按照国家和当地有规定、工伤达到一至六级的情况,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由甲方商调至乙方,由乙方直接与派遣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4、乙方如需保守商业秘密,应与员工另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5、乙方出资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可以与员工另订服务期协议。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处理。若因员工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依法将本协议内容告知员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